持证人有权在波兰工作的文件
临时居住许可和工作许可
关于临时居住许可和工作许可的详细信息,可在《临时居留/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标签中查阅。
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是授予外国人在波兰从事合法工作的权利的文件,条件是该外国人有居住基础,使其能按照规定从事工作。
注意!外国人不得基于以下原因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留,否则即使有有效的工作许可,也不能在波兰工作。
- 以旅游(目的:01)、行使临时保护(目的:20)、探亲或访友(目的:02)、以大学以外的形式学习(目的:11)、医疗(目的:14)而签发的签证,所谓的 “其他”(目的:23)不适用于波兰卡
- 其他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无论目的为何。
- 由于需要外国人在波兰境内短期停留的情况而发放的临时居留许可(《外国人法》第181条第1款)。
如果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将获得工作许可:
- 根据与雇用外国人的波兰实体所签订合 同,在波兰共和国境内从事工作;如果实体委托外国人为另一实体工作,则根据与临时工作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或
- 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停留期间,于国家法院登记处进行企业家登记的法人或组织中的资本公司的管理委员会中履行职能,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股份合伙企业,或处理此类公司的事务,或履行代理职能,或
- 为外国实体的雇员,被委派至波兰共和国境内执行工作,或
- 在波兰共和国境内从事第 45 条第 2 款所规定活动范围内的工作(季节性工作)。
注意!要取得工作许可必须先通过劳动力市场测试,并将信息提供县长。2025年的外国人雇用新规定中已将劳动力市场测试取消,所取代的新制度让各县决定在哪些行业以及何时限制外国人就业,地方当局因此得以更适切地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就业规则。
许可证中注明的外国人就业条件变更后,需要新的许可证,以下情况除外:
1) 注册办事处或永久居住地、名称或法律形式发生变化:
- a) 雇用该外国人的实体;
- b) 外国实体委派该雇员所至的实体;
- c) 用户雇主 ;
2) 工作场所或其部分已转让给另一雇主;
3) 职位名称发生变化,然外国人的职责范围保持不变。
- 外国人的工作时间增长,工资也按比例增加。
- 如果符合工作许可中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从事受管制职业的要求,则可委托外国人从事与工作许可规定不同性质或不同职位的工作,然不得超过日历年中的30天。
- 持工作许可的外国人的工作条件变更:
- a) 根据1974年6月26日《劳动法》第91条或第231a条的规定(2020年法律公报,文号1320和2021年法律公报,文号1162)。
- b) 根据2013年10月11日与就业保护相关的特定解决方案法规第 4 条(2019 年法律公报,文号 669 )。
出现上述情况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许可的有效期在文件上注明。
根据劳动合同和民法合同受雇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工作许可。
外国人的工作许可是由委托工作的实体(雇主)申请的。
许可由雇主注册地/居住地的主管省长签发。
为雇用外国人的波兰实体工作的外国人许可在下列情形下得以签发:
1) 外国人根据与雇用外国人的波兰实体所签订合同从事工作;
2) 外国人的报酬金额不低于:
- a) 从事同类工作或在同类岗位上工作的雇员的薪酬,以及
- b) 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及的最低薪资数额;
3) 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全职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也不得超过全职工作时间
我们将工作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类 – 如果外国人根据与注册地或居住地或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位于波兰境内的实体签订的合同在波兰从事工作,则该类型为A。
B类 - 外国人将从事的工作包括在企业家登记册上登记的法人理事会中行使职能,或作为组织中的资本公司,或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股份合伙企业的事务,或在连续12个月内被授予总共超过6个月的代理权。
C类 - 为外国雇主工作的外国人,被委派到外国实体或相关实体的波兰分公司或工厂工作,在日历年内时间超过30天。
D类 - 外国人为在波兰境内无分公司、工厂或其他形式的有组织活动的外国雇主工作,并受委派在波兰境内提供临时和不定期服务(出口服务)。
E类 - 为外国雇主工作的外国人,在连续6个月内被委派到波兰境内工作30天以上,目的不同于B、C、D类许可。
S类- 适用于外国人所从事工作在2017年12月8日施行的家庭、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条例规定的活动范围内(即在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或餐饮和住宿直接相关的活动范围内)。
雇用外国人的雇主有以下义务:
- 在外国人就业之前,检查他是否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
- 制作一份居留文件的复印件,并在外国人从事工作的整个期间保留该复印件。
- 与外国人就工作许可中规定的条件签订书面合同。
- 签署合同之前,将合同翻译成外国人理解的语言并交给外国人。
- 向外国人提供一份书面工作许可副本。
- 外国人的工资根据以全职雇用下的工作时间增加或根据民法合同工作下的小时数增加按比例提高。
- 向外国人通知与工作许可程序有关的行动。
- 将签发、变更或撤销工作许可的决定,以及拒绝签发工作许可的信息告知外国人;
- 在雇用外国人前,通过 2025 年 3 月 20 日施行的《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服务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7 项 b 点规定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向颁发工作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外国人签订的波兰语合同副本;如果是根据协助采收合同雇用外国人,则在雇用之日起 7 天内提供合同副本。
下列情况下,雇用外国人的实体应在 7 天内通知发给工作许可证的机构:
1) 外国人在工作许可有效期开始后 2 个月内未开始工作;
2) 外国人中断工作超过 2 个月;
3) 外国人在工作许可有效期到期前 2 个月内提前结束工作。
注意!根据工作许可雇用外国人的雇主对其负有与对波兰公民有相同的责任。
- 雇主必须在开始工作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和健康保险局报告,并每月及时向社会保险局缴纳适当数额的保险费(如果合同类型有要求 – 主要是劳动合同和委任合同,不适用于执行特定任务的合同等)。
- 所得税预付的计算、征收和支付(税收结算方式取决于受雇外国人的纳税居住地)。
- 遵守《劳动法》规定。
委托从事工作的声明
下列情况下,委托从事工作的声明由雇主注册地或永久居住地的主管县劳动局载入声明登记:
- 外国人是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或乌克兰等国的公民。
- 外国人将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就业。
- 外国人从事的工作不属于根据《波兰共和国境内雇用外国人(季节性工作)的相关办法》第 45 条第 2 款所规定活动范围
- 提交的关于委托外国人工作声明中规定的工作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提交的声明中所注的工作开始日期不得晚于提交声明之日起的6个月。
- 外国人的薪酬不得低于从事类似类型的工作或类似职位的雇员的薪酬。
在不需要进行说明程序时,县劳动局应将委托外国人工作的声明载入声明登记,或由县长在收到声明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决定,拒绝将声明载入声明登记,而在需要进行说明程序时,则在收到声明之日起的30天内。
委托外国人工作的实体在将委托外国人工作的声明载入声明登记后,应将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主管的县劳动局:
- 外国人于声明登记中规定的工作开始日期起7天内开始工作。
- 外国人未于声明登记中规定的工作开始日期起7天内开始工作。
注意!如果外国人根据声明雇用的时间不短于3个月,而雇主在声明中指出的工作完成日期到期之前为该外国人提交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同一职位工作许可申请,并且该申请无形式上的缺失或形式上的缺失已及时纠正,则该外国人在不比声明所规定条件差下的工作应被视为合法,期限从该声明的有效期到期之日到发放工作许可或就此情况作出拒绝的决定送达之日止。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申请临时居留许可(2013年12月12日施行外国人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以继续受雇于特定雇主的外国人。
季节性工作许可
以下情况下得签发季节性工作许可:
- 雇用外国人的实体是波兰雇用外国人工作的实体;
- 与外国人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薪酬不低于在相同工作时间内从事相同类型或相同岗位工作的雇员薪酬;
- 外国人将依照部长理事会条例所发布规定中指定的活动范围内工作;
- 外国人在日历年度内的工作时间将不超过 9 个月
如果外国人是根据为季节性工作而签发的签证或根据与登记季节性工作许可的申请有关的免签证制度进入波兰共和国境内,则期限从该外国人在特定日历年中首次进入申根国家境内之日算起。
如果季节性工作许可的申请涉及以其他方式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且可能与外国人的工作权有关,则可在合法居留期间发放许可,但在日历年内不超过9个月,与先前为该外国人签发的季节性工作许可中规定的期限一起计算。
季节性工作许可由委托外国人工作的实体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主管部门签发。
获得工作许可的程序根据外国人是在波兰还是在国外而有所不同。
如果外国人在波兰境内的居留可能与工作权有关,雇主向外国人提供工作的实体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主管县长提交季节性工作许可申请,主管县长在7天内作出决定,如果需要进行说明程序,则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并将申请从事季节性工作的签证,或打算根据免签证制度入境波兰共和国,雇主向为外国人提供工作的实体注册地或居住地的主管县长提出申请,主管县长在7至30天内将申请列入季节性工作申请登记,并发给申请登记证明。然后,雇主将证明转给该外国人,其将获得季节性工作的签证,或根据免签证制度进入波兰境内,申请季节性工作许可。雇主提交主管县长以下资料后,外国人即可在当天开始工作:
- 外国人就业申请的声明
- 外国人的旅行证件复印件,包含该外国人目前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留所依据的签证,或确认该外国人免签入境的印章戳记,以及入境申根国家从事季节性工作的确认日期。
季节性工作的许可延期
如果外国人是根据为从事季节性工作而签发的签证或根据与季节性工作申请登记上的季节性工作许可申请有关的免签证制度进入波兰共和国境内,则县长可以签发季节性工作许可的延期,以便外国人继续为雇用外国人的同一实体从事季节性工作,或为雇用外国人的另一个实体从事季节性工作。
如果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留所持证件不是为从事季节性工作而签发的签证,也不是根据与季节性工作申请登记有关的免签证制度,则县长将拒绝启动延长季节性工作许可的程序。
季节性工作许可的延期,连同外国人为从事季节性工作停留的时间一起,从特定日历年首次入境申根国家之日起计算,在一个日历年内不超过9个月。
季节性工作许可申请的费用是30兹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