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返回的义务
外国人的强制返回
外国人必须在根据申根签证或国家签证享有的居留期满之前和签证期满之前离开波兰。
外国人必须在临时居留许可到期前离开波兰。
外国人必须在以下最终决定生效之日起30天内离开波兰(如果是二审当局作出的决定,则从收到决定之日起):
- 拒绝延长其申根签证或国家签证,向其发放临时居留许可、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终止这些案件程序或撤销该外国人已持有许可的决定。
- 拒绝给予其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拒绝受理国际保护申请,终止给予其国际保护的程序,或收回其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的决定。
- 撤回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许可。
外国人必须在健康状况不允许其转移到第三国的理由不再存在之日起7天内离开波兰。
根据免签证制度在波兰居留的外国人必须在其原籍国与波兰签署的免签证国际协定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离开波兰。
外国人的强制返回所针对的对象?
以下情况下,外国人将被强制返回:
- 无可授权入境波兰并居留的有效签证或其他文件下现在或过去在波兰居留,如果签证或其他文件为必要或曾为必要。
- 在无需签证下授权在申根区国家(全部或部分)内任何期限中居留180天期满后,未离开波兰,除非国际协定另有规定。
- 申根签证上注明的允许居留180天的任何期限期满后,或在国家签证允许居留期限期满后,未离开波兰。
- 未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或在无雇主委托外国人工作的登记声明下从事或已从事工作,或因非法从事工作而被罚款。
- 从事违反波兰法律的经济活动。
- 不具支付其在波兰居留、返回原籍国或居住国或经由波兰共和国领土过境前往授予入境许可的第三国等费用的经济来源,且无法指出获取此类资金的可靠来源。
- 外国人的资料被列入在波兰境内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名单中。
- 如果外国人根据免签证制度或申根签证在波兰居留,则将其资料输入申根信息系统,以拒绝其入境(不适用持可授权入境波兰并居留的申根签证的情况)。
- 出于国防或国家安全或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原因,不得留在波兰。
- 非法越境或企图非法越境,且在非法越过边界后未立即被逮捕,该边界为申根区的外部边界。
- 在波兰的最终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理由对其进行引渡程序,以执行判决。
- 在局部边境交通許可穿越边境的边境地区之外停留,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 在局部边境交通许可规定的停留期满后仍在波兰停留,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 健康检查显示外国人继续留在波兰将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或对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国际关系构成威胁。
- 外国人在波兰居留的目的和条件与声明不符,除非法律允许修改。
- 经决定拒绝给予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拒绝受理国际保护申请,终止给予其国际保护的程序,或收回其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的决定,而该外国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波兰领土,或留在受看守中心或被外国人羁留中心。
什么情况下不启动外国人强制返回的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将不启动外国人强制返回的程序:
- 外国人具有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
- 该外国人获得因人道主义原因签发的居留许可或容忍居留许可。
- 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定义,该外国人在波兰的居留是出于尊重家庭生活所必需,因此授予临时居留许可。
- 该外国人离开波兰将侵犯《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权利,因此授予临时居留许可。
- 外国人是波兰公民的配偶或持有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的外国人(条件是外国人的居留不威胁国防或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保护),除非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
- 该外国人在波兰停留的依据是申根签证,该签证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国家利益或国际义务而签发。
- 外国人在波兰停留的依据是出于需要在波兰短期居留的情况而签发的临时居留许可。
- 该外国人在波兰停留的依据是针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外国人发放的临时居留许可。
- 外国人获得在波兰的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
- 该外国人持有另一个申根国家签发的居留许可(条件是该外国人的居留不威胁该国的国防或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和秩序的保护),除非该外国人在接到立即离开波兰的通知后未前往该国。
- 外国人受在其他欧盟国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注册公司的雇主临时委托在波兰提供服务,且该外国人有权在该国居留和就业。如果其在波兰居留而无有效的签证或居留卡,将作出强制遣返的决定。
- 外国人因违法越境而被逮捕后,可根据关于转移和接收人员的国际协定立即将其转移到第三国。
- 如果外国人在无意中违法越境后立即在边境地区被逮捕,可将其立即带到边境。
- 外国人在波兰停留的依据是确认其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推定证明。
- 可根据关于审查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者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的国际保护申请的负责成员国的规定,将外国人转移到欧盟另一成员国。
- 应第三国当局的请求,应将被起诉的外国人移交该国,以便在该国境内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惩罚或拘留令。
- 外国人作为欧洲逮捕令受起诉者被移交给欧盟另一成员国。
执行外国人强制遣返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外国人强制遣送的决定中规定自愿返回的最后期限,期限为8至30天,从收到决定之日起计算。该决定将载入外国人的护照上,做出外国人强制遣送的决定的当局应以外国人理解的语言书面告知该决定的法律依据,并应告知其是否可以及以何种方式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如果该外国人有可能逃跑,或出于国防或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和秩序保护的原因,则不注明自愿返回的日期,该决定应立即执行。
注意!可通过外国人事务局局长向边防管理局局长或边防哨所主任就外国人强制遣送、延长自愿返回期限和撤销禁令等决定提出上诉。
向法院投诉
收到强制遣送决定的外国人可就强制遣送决定向省级行政法院提出申诉,然而《外国人法》第331条已废除,此意味向法院提出申诉无法保证延长自愿离境的期限,外国人有可能在法院审议其关于暂停执行裁决的申请之前被驱逐出波兰。
注意!在外国人强制遣送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之日时,本国签证依法作废而临时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也将失效。
禁止再入境波兰
外国人强制遣送决定中应注明禁止其再次入境波兰,该禁令期限为6个月至10年。
再入境禁令分为以下各期限:
1. 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况,禁令为6个月至3年:
a) 无有效签证或其他授权入境波兰和居留的有效证件下,现在或曾经在波兰停留,然而需要签证或其他证件。
b) 在经授权在申根区国家境内(全部或部分)居留不需签证的180天任何期限到期后,未离开波兰,除非国际协定另有规定。
c) 在申根签证上注明任何期限内的180天允许居留期到期后未离开波兰,或在国家签证上的允许居留期到期后未离开波兰。
d) 不具支付其在波兰居留、返回原籍国或居住国或经由波兰共和国领土过境前往授予入境许可的第三国等费用的经济来源,且无法指出获取此类资金的可靠来源。
e) 外国人的资料被列入在波兰境内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名单中。
f) 如果外国人根据免签证制度或持申根签证在波兰居留,则将其资料输入申根信息系统,以拒绝其入境,此規定不适用持可授权入境波兰并居留的申根签证。
g) 非法越境或企图非法越境,且在非法越过边界后未立即被逮捕,该边界为申根区的外部边界。
h) 在局部边境交通許可穿越边境的边境地区之外停留,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i) 在局部边境交通许可规定的停留期满后仍在波兰停留,除非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j) 外国人在波兰居留的目的和条件与声明不符合,除非法律允许修改。
k) 经决定拒绝给予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拒绝受理国际保护申请,终止给予其国际保护的程序,或收回其难民身份或辅助保护的决定,而该外国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波兰领土,或留在看守中心或被外国人羁留中心。
2. 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况,禁令为1年至3年:
a). 在无雇主委托外国人工作的登记声明下从事或已从事工作,或因非法从事工作而被处以罚款。
b). 从事违反波兰法律的经济活动。
3. 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况,禁令为3年至5年:
a) 已输入被拒绝入境的申根信息系统,或被列入在波兰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名单中。
b) 在波兰的最终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理由对其进行引渡程序,以执行判决
c) 健康检查显示外国人继续留在波兰将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或对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国际关系构成威胁
4. 如果外国人有以下情况,禁令为5年至10年:
a) 因国防或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的原因不能留在波兰。
b) 收到内务部长应警察总长、国内安全局局长或军事反情报局局长的要求作出强制外国人返国的决定,该外国人疑有可能参与恐怖活动或间谍活动,或涉嫌犯下其中罪行之一。
撤销入境禁令
如果外国人能证明以下情况,则在其要求下,作出外国人强制遣返决定的当局可撤销入境禁令:
- 已履行外国人强制遣返的决定(例如,在决定中指明的日期离开波兰)。
- 基于合理情况,尤其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因,重新入境波兰或其他申根国家。
- 获得自愿回国的协助。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人入境波兰的禁令将不被撤销:
- 外国人入境波兰或在波兰停留可能对国家的国防或安全或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构成威胁,或侵犯波兰的利益。
- 外国人未支付签发和执行外国人强制遣返决定的相关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必须支付的。
- 在对外国人作出撤销入境禁令的决定后签发,且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到2年。
注意!如果入境禁令的期限未达一半,也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
2013年12月12日的《外国人法》; 即(2020年法律公报,文号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