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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公民身份的承认drukuj

波兰公民身份的承认

外国人可被视为波兰公民。

以下情况下可被认为是波兰公民:

1. 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持有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波兰共和国有稳定和固定的收入来源,并有合法居住权。

2. 持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有永久居留权,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国人,且包括以下情况:

- 与波兰公民结婚3年以上。

 

- 或无国籍。

 

3. 在波兰共和国获得难民身份并因此获得的永久居留许可,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外国人。

4. 根据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永久居留权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未成年外国人,其父母一方是波兰公民,另一方不是波兰公民,但已同意给予承认。

5. 根据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永久居留权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未成年外国人,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已恢复波兰公民身份,另一方不是波兰公民,但已同意给予承认。

6. 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合法居住10年以上的外国人,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拥有永久居留许可、欧盟定居许可或永久居留权。

-  在波兰共和国有稳定和固定的收入来源,并有住房的合法使用权。

 

注意!与第1点不同,该情况未具体说明外国人在波兰停留10年以上的依据为何,有可能是签证或临时居留卡。此意味着,在提交波兰公民身份的申请时,外国人必须持有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例如:持临时居住卡在波兰合法连续居住9年的人,在9年后获得欧盟定居许可,并凭此许可在波兰居住了1年,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第6点规定提交申请,要求承认其为波兰公民,然而必须符合其他要求。

 

7. 以波兰裔取得的永久居留许可或波兰人卡在波兰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

程序

波兰公民身份应有关人士的要求而承认。承认波兰公民身份的申请应向外国人实际居住地(即外国人切身利益集中的地方)的主管省长提交。

承认外国人为波兰公民的决定由有关人士居住地的主管省长发布。

注意!如果在对外国人进行授予波兰公民身份的程序时,已经提出波兰公民身份的承认申请,则其波兰公民身份的承认程序将中止。

文件

申请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外国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 1份以波兰语填写的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申请书。
  2. 符合准则的照片1张。
  3. 由波兰民事登记局根据波兰公民身份登记册发给的出生证简本或完整副本,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父亲的姓名和母亲的姓氏等资料。  
  4. 波兰民事登记局根据波兰公民身份登记册发给的结婚证书简本或完整副本,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条件是该外国人已婚,如果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则必须提交载有离婚记录的结婚证书副本。
  5. 证明身份和国籍有效证件(外国护照、旅行证件)的核证副本。
  6. 经核证的波兰永久居留许可或欧盟定居许可复印件。
  7. 省长签发的永久居留许可核证副本。
  8. 波兰语能力B1级官方证书。

注意!波兰语能力必须由通过国家考试后获得的语言能力证书、波兰的毕业证书(如小学、中学或大学)或国外以波兰语教学的学校毕业证书来证实。

要获得波兰语能力鉴定证书的信息,请访问网站。http://www.buwiwm.edu.pl/certyfikacja/(该网站只有波兰语)。有关考试的重要信息参见www.certyfikatpolski.pl。

9. 关于离开和返回波兰的日期,以及在规定的连续居留期间(即10年或3年或2年,取决于外国人申请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依据)在国外居留地点的声明,以及证实在波兰连续居留的文件(如盖有印章的护照、机票等)。 如果该人不记得其离开波兰的具体日期,而且无法获得此信息,则可写一份声明,说明其不记得离开的具体日期,只能提供大概日期。

 10. 证实专业成就(如学术或专业学位和职称)以及从事政治和社会活动的证明文件。

 10. 外国配偶国籍的证明文件(例如,经认证的外国配偶有效护照中带有个人资料页的复印件,证实配偶身份和国籍的旅行证件或身份证)。

 11. 过去拥有波兰公民身份或申请波兰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12. 签发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决定所需的印花税支付证明。

注意根据第1点和第6点(见上文)申请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外国人应另外提交以下文件:

13. 在波兰有稳定和固定收入来源的证明文件(如就业证明、前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市镇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拥有注明规模的农场证明、发放养恤金、伤残抚恤金的决定等)。

14. 住宅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寓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费用

签发获得波兰公民身份决定的印花税为219兹罗提,如果申请波兰公民身份承认的申请人获得否决决定,该费用可退还。

手续的期限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审查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于需要调查的案子,最迟不超过一个月,特别复杂的案子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不包括因当事人的过错或当局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申诉程序

针对省长决定提出的申诉可在作出否定决定之日起14天内通过省长向内政部长提出。